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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現金付遺產稅 不怕!!! 2024/03/01

沒現金付遺產稅 不怕!!!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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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自自由時報


欽明哥貼心提醒~  
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故被繼承人時,就會有繼承事實,那繼承人要繼承時,會依遺贈稅法1條之規定繳納遺產稅後始得繼承。


欽明哥小叮嚀~
近期本所有繼承案件,媽媽過世兩兄弟從國外回來繼承,遺產稅高達90多萬(媽媽遺產400多萬),但因兩兄弟長期定居澳洲,資產也都在澳洲,故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有限,難以支付遺產稅,特委任本所解決處理。
本所依遺贈稅法30條第七項之規定來辦理,法條是說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但因本件兩兄弟都同意,當然有符合條件,故本所運用此規定來申請用被繼承人的財產來做抵繳。


Ps.
上述的抵繳並不是隨意使用,有使用之規範,
(1)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2)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除了上述抵繳方式,還有另一種遺產稅的分期付款遺贈稅法30條第二項所述 :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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